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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院审结一起损害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2022.03.31来源:www.sywxkt.cn

3月29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损害环境资源类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甲、乙、丙等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甲、乙、丙三人在滦河流域的禁渔区内,利用电鱼器,非法捕捞蛙类水产品516只、鱼类水产品63条。

  经鉴定,涉案蛙类为中国林蛙,涉案鱼类水产品为泥鳅。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甲、乙、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拟宣告缓刑前,对三被告人是否适合纳入社区矫正进行了委托调查。综合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作出上述判决。

  兴隆法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构建水更绿、山更青、天更蓝的美丽家园,不遗余力地贡献力量。同时,本案公开进行审理和宣判,也警醒广大群众树立法律底线思维,共同守护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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