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纠纷律师如何确定各类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2019-06-05    来源:北京大兴合同纠纷律师网点击数:0
法律风险管理智库结合团队真实案例及检索的公开裁判文书,就合同纠纷的通用管辖规则、特殊情况及几类常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梳理,有不尽完善之处,欢迎指正。
第一步:约定管辖优先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至于如何约定明确有效的管辖协议及管辖协议特殊情况的效力问题,参见法律风险管理智库原创文章《非涉外诉讼如何约定明确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文不做讨论。
第二步: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书面协议,或者依照管辖协议不能管辖法院,或者管辖协议无效,除特殊几类合同纠纷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
对于公民:
1、通用规则:
(1)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特殊情况: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通用规则: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合同纠纷律师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含哪些单位?最新《民法总则》的规定如下,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民事合同纠纷均适用上述通用规则:
(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1、约定优先。
在任何类型的合同纠纷中,涉及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只要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且约定明确有效,应依约定。
2、有约定情况下,要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合同实际履行了,必须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确定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则上也必须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确定管辖。只是在约定的履行地与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都不重合的情况下,才例外地不依约定的履行地而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大兴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尚有一方未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是否属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风险管理智库认为,尚有一方未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当事人不得主张“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适用特别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如何确定争议标的?
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两种看法和做法,一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学者称之为“诉请义务说”),二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有学者称之为“特征义务说”)。根据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导致适用于同样案情时在解释及其归结上出现部分或全面的差异。同为借款合同案件,许多法院直接以诉讼请求返还借款的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仍有一些法院依据合同性质及对此种合同特征性义务的理解,将被告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在购销、承揽、委托代理以及牵涉到不动产等各种类型的合同案件中,一些法院直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给付货币还是动产、不动产的交付或劳务的提供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同时,仍有不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涉及原告的诉请,而首先考虑双方争议的合同究竟为何种性质,并以此为准推导出履行地以确定管辖。
《民诉法解释》的起草者所著解说书采取的、或至少倾向的是上列的第一种观点、即“诉请义务说”。法律风险管理智库亦认同采用第一种观点。
(2)只要诉请对方支付金钱,都可以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并不是针对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而是针对其他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诉讼请求当中有支付金钱内容为由,将管辖地确定为原告所在地。
(3)如何理解“其他标的”?
“其他标的”主要指为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交付与行为或劳务的提供。买卖合同因货物瑕疵引发的纠纷,买主追究卖主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属于其他标的。
(4)原告诉请仅仅或主要牵涉形成或确认之诉时,如何确定管辖?
该情形需要结合“诉请义务说”和“特征义务说”确定管辖。首先可审查这种形成或确认的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表现为何种合同类型或性质,再根据由特定合同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来确定履行地。
例如,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果原告为交付货物一方、被告为支付对价一方,则以原告所在地为案件管辖地;如果原告为支付对价一方,被告为交付货物一方,则以被告所在地为案件管辖地。如有疑问可以向北京大兴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3、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几类合同纠纷的例外:
只有在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同时遇到以下几类合同纠纷,才适用下列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